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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个“法治实践示范村”在交城县洪相镇成村揭牌

来源:吕梁市法学会 日期:2023-07-23


     吕梁市法学会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开拓创新,增强工作实效、夯实基层基础、扩大工作覆盖领域,积极推进组织体制、工作机制、运行方式创新,切实做好把握时代脉搏,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推进工作创新等方面工作。扎实开展“两为三服务”实践活动,把法学会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更好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于是,决定在全市设立“法治实践基地”,有力推动法学资源力量向基层延伸和覆盖。7月21日,吕梁市法学会、交城县法学会,全市首个“法治实践示范村”在交城县洪相镇成村揭牌。吕梁市法学会秘书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主任、《吕梁法学》总编王永卫参加揭牌仪式并讲话。

     近几年来,吕梁市法学会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创新思路举措,积极搭建平台载体,以法律服务和法治实践助力乡村振兴,夯实基层治理基础,助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法治实践、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全面参与平安吕梁、法治吕梁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7月21日,吕梁市法学会、交城县法学会在交城县洪相镇成村举行了“法治实践示范村”揭牌仪式,吕梁市法学会秘书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主任王永卫、交城县委政法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县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张伟、专职副会长曹文军、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闫晓红、成村法治联络员张丽琴、刘德、郭贵、“两委”班子成员、部分村民参加揭牌并热烈鼓掌。这是吕梁市法学会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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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城县洪相镇成村位于县城西南1公里处,户籍人口2633户,7745口人,劳动力3400人,残疾人口207人,五保户33户,低保户175户312人,常住户数3089户,常住人口9998人,总面积602.14公顷,居住面积200余万平方米,现有耕地335.56公顷。属该县的第一大村。

    成村既是全县的第一大村,也是矛盾纠纷、信访突出的一个重点村,急需法治服务入驻,助力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交城县委政法委、县法学会针对成村法治突出问题,主动对接,积极服务,带领法学法律工作者进驻该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矛盾纠纷调解,积极搭建平台载体,在服务“两委”中心工作、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把更高的法治服务送到村民身边,帮助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今年7月6日,县法学会在该村设立了全市首个村级“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室”聘任了一名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三名法治联络员,为该村提供零距离法律咨询服务,推动成村在全面振兴法治轨道上取得坚实的突破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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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实践示范村”设立后,吕梁市法学会、交城县法学会将为该村“两委”和村民们提供“首席专家”“高端平台”“重大事项”“权威意见”等优质法律服务,与“法治文化进基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进基层”“法学法律进农村”结合起来,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法学会会员、法治联络员主动走到村民身边,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同时按照普法对象、时间节点、区域特点,分门别类开展个性化法律风险防控、法律咨询服务、矛盾纠纷调解、信访问题化解、普法宣讲活动,提供更加精准的法治服务和法律保障,进一步增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法治需求。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困难事、烦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打通法学会法治实践“最后一公里”。

     揭牌仪式结束后,王永卫现场为群众结合生活实际,宣讲了三个法律知识,深受群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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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防范电信诈骗小知识

     电信诈骗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短信和网络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转账的违法行为。 面对电信诈骗要“不听、不信、不汇款”,做到六个“一律”:

  (1)接电话,遇到陌生人,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 

  (2)只要一谈到事主中奖,要求事主交纳个人所得税、服务费和手续费等一律挂掉。

  (3)只要一谈到公检法税务或领导干部的,一律挂掉。

  (4)所有短信,但凡让你点击链接的,一律删掉。

  (5)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

  (6)所有不熟悉的170开头的电话一律不接(一提到“安全账户”的一律是诈骗)。有疑问可直接报警。


                                                       第二个: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天,老刘找到了好友老陈,想借用其私家车。老陈很爽快地叮嘱了几句,就把车借给了老刘。结果,老刘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不小心撞到正在路边遛弯的一妇女,致其受伤。交警认定这起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老刘应当对受伤妇女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借给其车的车主老陈是否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遇到朋友借车的情况,那么借车给别人时也要注意,如果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借车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则不能出借,否则也可能面临担责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一起事故中,机动车的使用人老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老陈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个:“订金”还是“定金”,如何确定?

     河南的李先生想在吕梁开个公司,看到刘女士网上发布的房屋出租广告,便与刘女士取得联系并确定了租房事宜。次日,李先生微信转账给刘女士1万元,刘女士同意并接受转账。后由于李先生工作地点变动双方最终未签订租房合同,李先生要求刘女士退还1万元订金。刘女士拒绝退还,她认为此前要求李先生支付的为租房“定金”,不是“订金”。李先生不履行租房义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那么,如何判断李先生支付的1万元究竟是“订金”还是“定金”呢?

    本案中所涉的1万元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为定金,刘女士也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对该1万元明确约定了符合定金性质的内容。故其主张该1万元作为定金处理的请求,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要收取定金,一定要采取书面的形式,进行明确的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