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文化是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中国共产党人、先进分子和人民群众共同创造并极具中国特色的先进文化,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红色文化是一种重要资源,包括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
图为段婷婷(右一)在第一届“吕梁法治论坛”上领奖
作者:段婷婷,交口县司法局财务、法学会会员
摘要:红色文化是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中国共产党人、先进分子和人民群众共同创造并极具中国特色的先进文化,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红色文化是一种重要资源,包括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灵魂,要坚定文化自信。文化自信关系国运兴衰、文化安全和民族精神独立性。坚定文化自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只有坚定文化自信,才能培固民族精神之根”,熔铸理想信念之魂",涵养核心价值之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扬红色资源优势,深入进行党史、军史和优良传统教育,把红色基因一代代传下去”,”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习近平总书记这些关于弘扬红色文化、保护利用红色资源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推进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提供了重要遵
作为革命老区的吕梁,拥有丰富厚重的红色文化资源。吕梁红色文化,形成于中国共产党在吕梁领导人民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而进行的伟大革命斗争实践中。吕梁红色文化的长城,是由党领导吕梁人民前赴后继、英勇奋斗所创造的彪炳天地的业绩、所谱写的波澜壮阔的史诗熔铸而成,一砖一石,历久弥
2023年4月27日,吕梁市法学会在孝义市举办了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推动吕梁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学智慧“为主题的第一届“吕梁法治论坛”。其中,有一个分论题就是”红色文化的传承与法治保障”。
吕梁市法学会组织专家对本届论坛所征集的众多论文进行了认真的评审,并从中选择了一部分高质显的学术成果,分类推荐给相关部门,实现成果转化与应用,从而为吕梁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本期推荐的是:由交口县司法局财务、法学会会员段婷婷同志撰写的论文《红色文化的传承与法治保障》,经组织专家评审,评选为二等奖,她提出的如下观点和举措,对红色文化的传承与法治保障具有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红色文化”——中国革命的“具象”呈现
从“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到“红军不怕远征难,万水千山只等闲”,从中国革命之初,红色文化就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光荣历史的见证。红色文化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态,一种是在革命历史行进中自然形成的革命遗址遗迹、革命文物等的物质文化形态,另一种是凝结在革命过程中的革命精神、红色思想、文艺作品等的非物质文化形态。
红色文化遗址遗迹是革命精神、红色基因的重要载体。吕梁市作为革命老区,拥有文水县刘胡兰纪念馆、兴县“四八”烈士纪念馆、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临县后甘泉村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旧址等的红色文化遗址,都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
中国革命进程中形成的革命精神等的非物质文化形态是革命精神、红色基因的凝练升华。这些红色文化包括:中国革命中特有的独一无二的革命精神;广大人民群众创作的如《红旗飘飘》《红旗谱》《红梅赞》《红星照我去战斗》《吕梁英雄传》等的各种文艺作品。
二、红色文化传承与保护的特点
(一)红色文化传承兼具阶段性与时代性。
1.从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对红色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承,这一传承延续了百年之久,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初步探索,由1931年正式发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开始,这一时期对于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主要是搜集和保存革命烈士的日用品、遗作、译著以示纪念,同时也兼顾褒奖革命烈士的功能。由此可见,对于红色文化的传承,从萌芽开始,就天然的分为对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红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第二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止。这一时期加大了对于红色文化保护的力度,不仅全国各地的纪念馆、博物馆的数量不断激增,还修建了著名的人民英雄纪念碑。
第三阶段为从1978年到2012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这一时期将红色文化的传承,引深到各个领域。
第四阶段,即2012年至今,由于红色旅游的不断发展,这一阶段对红色文化的传承更加丰富,对红色文化的保护意识也有所提升。
2.目前,对于红色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开启了一个全新的篇章。
一是将红色文化与现代科技进行结合。提高人民群众接受红色教育的兴趣,使人民主动的、有意识的将革命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外化于形,内化于心。
二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优势,发展自媒体平台等,传播红色文化精神,为红色文化传播提供便利。利用直播、短视频等方式,不仅可以减少接受红色文化教育的成本,还用喜闻乐见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将红色文化中蕴含的精神内核根植于人民心中。另外各平台也设立了对歪曲、侮辱革命先烈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机制,这一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帮助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英雄观。
三是将红色文化转化为更具象的“产品”。一是翻拍各类红色作品,进行更加生动的创作,使群众接受红色文化资源变得更加直接、更加直白,二是将红色文化与文创等产业进行结合,将红色文化转化为产品,不但可以带动经济发展,而且还加深了人民群众对于红色文化的理解。
(二)红色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从国家层面来看,一直延续用立法来确保对红色文化的传承、保护的合理性。其中《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涉及到了物质性文物保护,《刑法(十一)》《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涉及到了对非物质性形态红色文化的保护。
从地方层面来看,我省对于红色文化的传承和保护进行了一些尝试,例如制定了《山西省红色文化和遗址保护利用条例》《阳泉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及吕梁市召开红色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情况座谈会、积极探索对红色文化进行传承和保护的道路。
三、对红色文化进行传承和法治保障的必要性
(一)红色文化承担着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1.红色文化的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红色遗址遗迹作为一种旅游资源,不仅可以拉动当地旅游业发展,衍生出来的文化产业等也将红色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动能。
2.红色文化的发展为文化发展注入活力。对于红色文化的创作与再创作有利于增强文化市场活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于历史、革命的正确认知,关于红色文化作品的影视创作也有利于输出我国的优秀文化,提高文化软实力。
3.红色文化为对人民群众的教育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红色文化发展目前遇到的挑战
1.对于红色文化遗迹遗址的保护力度不够。一是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意识淡薄、保护措施不当,二是存在资金不足,管理人员少的问题。
2.红色文化宣传方式比较单一,红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红色文化发展方式较为“单纯”。
3.存在“泛娱乐化”现象。在红色遗址所在地修建不合时宜的建筑;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为了博取流量和“眼球”,一些所谓的微博大V和自媒体,无视道德底线和法律,对英雄烈士进行调侃甚至歪曲侮辱。
4.红色文化资源建设创新性不高,技术水平不高,缺少大众认知度较高的红色文化网络平台,使得红色文化传播的深度和广度不够。
(三)红色文化传承急需法治保障
当前,我国红色文化在发展和传承过程中,不断产生各种法律问题,暴露出相关法律保障的薄弱和滞后性。
四、关于更好地对红色文化进行传承和法治保障的建议
(一)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整合住建,文化,旅游,公安等多部门力量,成立专门的红色文化行政执法队伍,确立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建立预警机制和保护分级制度,将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害的程度降到最低。
(二)利用科学技术、“互联网+”传承红色文化。打造多元的红色文化传播平台,利用自媒体等方式讲述历史故事和英雄事迹,利用“VR”等技术使人民群众身临其境,感受红色文化的魅力;建立红色文化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对红色文化进行摸排,使每处红色文化都有自己的“标签”。
(三)深入挖掘红色文化内涵。从红色文化资源的文化内涵出发,建立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推动实地探访,丰富红色文化传承方式,与影视、旅游、生态农业、娱乐等行业进行有机结合,使红色文化发展更有活力。
(四)要建立红色文化传承和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1.加强立法,使红色文化保护和传承“有法可依”。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科学立法,充分分析研判当时当下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意愿,使法律更具有人民意志,确立符合现实的包含保护物质性文化和非物质性红色文化两方面进行传承和保护的法律;
2.严格执法,提高执法的主动性。对于违法行为要大力惩治,避免造成更恶劣影响,确保执法的公平性、民主性、合理性,对于各类违法行为要迅速反应,确保执法的时效性把握好执法的力度,更好地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
3.推动全民守法,加大普法力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定时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利用多种方式、多种平台对涉及到红色文化传承和保护的法律进行宣传,使社会形成保护革命文物遗址、尊重英雄烈士、弘扬革命精神的良好氛围。
五、结语
完善对红色文化的传承和法治保障,“功在当下,利在千秋”。只有通过全方位,多维度对红色文化进行保护,管理,利用和传承,建立健全法律保护体系,才能大力弘扬红色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