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
对于基层社会司法治理的启示与续造
曹晨光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哲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李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诞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社会主义红色人民法制构建过程中形成的兼具能动性以及普适性的基层社会司法治理经验,其中的“调判结合”解纷模式历经实践检验,对于“能动司法”视域下基层社会的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有着正向的参考价值和积极的借鉴意义,是新时代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开展“调解与审判”的高质量经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益路径。新时期,将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融入人民法院的基层社会司法治理实践中,群策合力推动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的质效提升,要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准确定位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的司法实践方向,确保方向的正确性;要时刻牢记“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巩固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的司法为民中心,确保法治的正当性;要经常学习锤炼和反思总结,扎实提高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的司法解纷能力,确保裁判的公正性;要促进协调联动,多方参与,精准开展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的司法协同治理,确保解纷的效率性。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持续改善,民商事案件日渐呈现数量庞大、类型多样、纠纷庞杂、调判繁复的现实态势,民商事主体对于基层社会司法治理过程中“公正与效率”的需求与日俱增,呼声愈来愈强,考验着人民法院的定分止争能力和司法应对水平。源起于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党的红色人民司法时期积累下了深厚的理论经验,构建起了有益的实践范式。新时代,在习近平总书记“两个结合”原创性命题的指引及要求下,如何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治理过程中融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优质红色法制治理经验以提升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的实践能力和司法质效正成为一项亟待探索和解决的新课题。通过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调解与审判相结合”思想的反思、提炼和续造,能够发掘、延伸其对基层社会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的治理启示和实践价值,为人民司法工作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个案纠纷与司法规则”的实现路径,提升司法治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动地推动“公正与效率”的实质实现,为和谐社会构建、平安中国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及法治力量。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理论探源和“调判结合”的意蕴阐释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理论探源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的代表性成就,体现了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不同历史时期得到传承和发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生成演进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源起于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人在陕甘宁边区的红色司法实践,“注重调查研究、方便群众诉讼、调解与审判相结合、就地解决纠纷”等司法理念和审判模式是以马锡五为代表的人民法治力量对于根据地司法审判案例和模式的总结、概括和提炼的成果,在边区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不断得以优化和完善,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实现和内涵延伸,反映了共产党人切实解决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的决心和初心。马锡五同志“主动深入群众、大力调查研究、开展巡回审判、深入田间地头解难纠错、公开公正审理”的司法治理思路实现了便捷灵活的裁判方式,彰显了“群众路线”的审判思路,取得了为根据地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可和信服接受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发挥了司法的定分止争功能,也实现了司法的能动便宜效果,有力地推动了根据地的法治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共产党人司法进程开辟出了一条“以人民为中心”的公正和谐司法之路。
(二)马锡五“调判结合”的意蕴阐释
“注重审判和调解相结合,调判结合,胜败皆明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实现案结事了的工作法宝”,坚持明白晓畅的“释法说理”和灵活细致的“循循善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一贯坚持的工作方法和司法理念,对于陕甘宁边区的法制路径建设、司法模式优化、司法心理酝酿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符合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的司法审理范式,做到了“观俗而治”与“察乎天理人情”,推动了边区民间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经过反复的案例运用和循环的实践检验,“调判结合”模式也演进为沿用至今、历久弥新的基层司法治理制度,在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中正发挥着稳定且有效的定分止争功能、服判息诉作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的创造性贡献,是人民司法制度的源泉活水,其精神实质就是‘一刻也离不开群众’”,“调判结合”的解纷思路创造性地融合了西方的法庭审理制度和乡土中国的无讼厌诉观念,弥合了社会大众在转型变革时期面对矛盾纠纷摇摆无助的窘困心理和路线分歧,既有助于契合人民群众的心理和需求,也有益于司法为民群众路线的延续,确保法律条文、个案裁判、司法政策的协调一致。
二、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对于基层社会诉源治理的启示
“强化诉源治理,推动社会善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司法治理主张,强调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这也正契合“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所折射出的社会治理思路,为新时期基层社会的诉源治理工作奠定了方法论基础和实践观遵循,对于矛盾纠纷所隐含的潜在风险的及时有效消除有着显著地实践价值和有力地指引功能。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所主张的司法为民、“到群众中去”和“调判结合,注重调解”的工作思路同人民法院的诉源治理工作实质上是延续与传承的关系,是实现矛盾纠纷协调联动、灵活便宜化解的有效路径,能够为分层、分流、衔接、递进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供内生动力,确保诉讼增量、调解效能、裁判质量的整体可控,将大量小微轻简的诉讼案件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支付令等解纷方式止步于未发、消解于萌芽、化解于诉前,避免大量诉讼案件盲目涌入诉讼程序所造成的“案件井喷”和“审理瑕疵”,从诉讼前端做好诉调对接和案件分流,减轻司法人员的压力和人民群众的诉累,推动新时代新征程调解和审判工作新格局,互促共进为矛盾纠纷的诉前解决以及非诉化解创设良好的司法环境。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法治建设对于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司法能动理念及科学回答社会转型中的变革和稳定的命题具有现实和理论意义”,而马锡五“调判结合”的思想正是诉源治理的初级模式,有助于寻找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最大公约数”,具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公平正义价值,能够助推“办理典型一案,纠纷化解一片”的周延实现。由此可见,诉源治理的好坏关乎调解质效与审判质量的成坏。能否实质解纷,防止矛盾纠纷轻易成讼,久拖不决,愈演愈烈的关键在于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做深做实诉源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党委领导下抓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和接续,协同联动构筑分层递进的矛盾纠纷预防和过滤机制,以“注重调解”“抓实诉讼”的思路将司法治理主动融入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为人民群众、民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咨询、释法答疑、线上化解、网格调解、巡回审判等便捷灵活的法律资源和司法服务,引导矛盾纠纷消弭在前端末梢,化解在乡野市井,打通司法服务的堵点、痛点、难点,努力构建更为高效,更为合理的能动司法体系,依法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化解,扎实有力为和谐中国、法治中国、平安中国保驾护航。
三、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对于基层社会多元解纷的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这是完全符合当前人民法院调解与审判工作实际的判断。“‘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是联系群众、为了群众,其普适价值是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群众路线贯穿于始终的“调判结合”思想为基层社会的“多元纠纷”提供了能动灵活的思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不同利益诉求相互交织、不同价值观念相互碰撞、不同组织形式相互转化,这其中必然需要一个公信力极高的公共权威进行协调,承担元治理的任务”,于基层社会的司法治理而言,“多元解纷”是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必然选择,人民法院的调解与审判活动必须注重“观俗而治”,立足“顺势化解”,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着力整合司法资源和治理经验,为民商事主体和社会大众寻找资源配置、利益分配以及纠纷化解的“帕累托最优”。“调判结合,注重调解”有助于缓和人民法院“井喷式”的案件数量,减轻干警压力,降低司法成本,以多种方式克服“程序不到位”“案件瑕疵逐渐增多”的问题,以便宜路径化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通过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功能,强化行业调解的专业作用,联合建设多元矛盾调处中心等举措,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便捷实际的非诉和诉讼模式,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扎实充分的保障,乃至于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调解与审判是人民法院最为核心,尤为关键的工作任务,也是多元解纷的重要抓手和实现路径。“边区的司法工作常常与群众路线联系起来,形成了这一时期的‘人民司法’,例如实行了司法诉讼费用的减免,人民调解与人民法庭,以及公审与巡回审判,都是司法群众路线的体现”。新时代,汲取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的有益成分有助于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基层社会多元解纷治理格局,在准确查明事实、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实质化解纠纷的基础上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诉讼纠纷化解体系创设“逐步集中,持续完善”的司法调度体系,在确保诉调对接实质化,完善“分调裁审”的基础上确保立案、调解、司法确认、保全、鉴定、送达、释法答疑、服判息诉等要素无隙融入“全流程、一站式”的多元解纷新格局,调动审判人员到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地带主动发现问题、设计对策、解决问题、平息争议,充分保障社会大众的诉讼权利、民商事主体的诉讼权益,为区域社会治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以致于走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新图景”。
四、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融入基层社会司法治理的续造进路
(一)准确定位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的司法实践方向
“思想与制度并重,思想不搞通,谁来遵守制度,没有制度,思想也靠不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的有益实践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质治理范式,对于调解与审判工作的治理效能提升和司法效果实现有着积极作用,其价值观念、审判方式和司法作风对于“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有着指引和参考意义。新时代,人民法院要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准确定位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的司法实践方向,立足“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的大背景,确保司法方向的正确性,在正确运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司法规则和司法政策的基础上扩展“多元治理”“协同治理”的法治样态,以此实现个案纠纷与类案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应,为人民司法的高质量发展预留“公平公正司法”与“案结事了人和”高度一致的衍生地带和延展空间,以消除基层社会司法治理的症结性问题,打通调解与审判不相适应的堵点,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和诉讼增量,为社会主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内生动力。此外,“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一套规则系统,应当更多关注的是本政治体内部社会的规范、管理及内部价值体系的设定、引导和保护”,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同“诉源治理”“多元解纷”融合运用的过程中,也应当遵循“法律优位”“法治优先”的现代司法规则,做到符合法律和法理,以此真正把握住法治的方向,持续强化服判息诉的治理效果。
(二)坚定巩固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的司法为民中心
司法为民是党对人民的崇高承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灯塔航标。“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民法院开展调解与审判工作的重要遵循,司法机关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保障民众参与司法的权利,吸收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断,以此消解社会大众对司法治理的畏惧感和社会治理的疏离感,推动业务工作与群众工作形成合力,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利益,大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注入人民的智慧、社会的力量。在“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过程中,审判人员要时刻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和主旨,始终秉持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的司法为民情节,做到“定纷止争的崇高目标是为了人民,息诉止争的价值追求是为了人民”,躬身实践,亲历矛盾纠纷化解的一线,在确保法治正当性的基础上,把人民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以及“多发易发”的矛盾纠纷调适在可控的范围内,消解在细微之处,以此提升司法解纷效能,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应对各种治理挑战,实现“为了人民”“围绕人民”“依靠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图景。同时,“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突出特征就是‘执法为民’,甘做人民的‘公仆’”,人民法院在司法治理的过程中要避免生冷推避的工作作风,自觉将“能动司法”融入于“公正与效率”的具体输送过程中去,融入“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的治理实践中去,着力保障调解与审判的效率、质量和效果。
(三)扎实提高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的司法解纷能力
司法解纷能力的高低关乎矛盾纠纷的源头实质化解,关乎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实质实现。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过程中要注重对调解和审判手段的灵活运用,要抓实司法解纷的能力和效能,以“注重调查研究、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作为查明事实,化解纠纷,防范风险的工作思路,析精剖微,抓住案件的疑点、难点,在归纳争议焦点,运用证据规则,联系社会实际的基础上逐一回应原被告的诉求和抗辩,大力提升精准司法治理能力,为“调判结合,胜败皆明”奠定法理、情理、事理的前提基础,最大程度扭转当事人对立对抗的心理,避免“一判了之”引发的复生案件和社会风险,以此实现治理的有效性和彻底性,为基层社会的司法治理注入息诉止争的能力,和合解纷的动力。同时,也要重视基层法院司法解纷能力的提升,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前端,“基层法院能够更有效地化解基层社会中的各种纷争,同时向基层传导和培养法治精神,进而实现基层司法对于基层治理的深度参与功能发挥”。“对于审判人员来说,重要的是能找到一种制度化的或准制度化的解纷机制,把社会中不断涌现的纠纷处理好,让人民满意”,审判人员应当经常地学习锤炼,反思总结,注意对法律条文、审判案例、司法政策、民俗风俗等解纷要素的学习和研读,扎实提高运用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进行司法解纷的能力,通过提升案件事实的查明能力、争议焦点的归纳能力、证据规则的运用能力、释法说理的论证能力以及服判息诉的说服能力来确保诉前调解与诉讼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
(四)精准开展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的司法协同治理
新时期,“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的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对于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复生化解、实质化解有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价值,能够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群策解纷、合力止争,为公正高效司法注入系统治理智慧,为矛盾纠纷全面化解提供政治基础,实现基层社会司法治理的“和谐稳定,平衡共生”的自洽状态。在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及时化解、实质化解中,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构建和完善统一的跨部门议事协调机制,要促进协调联动,鼓励多方参与,联系具体职能部门精准开展马锡五“调判结合”思想的司法协同治理活动,将基层社会司法治理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出来,确保解纷的全面性、效率性和周延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司法工作,同样也必须深入群众、了解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高度重视和自觉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在司法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对于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民商事主体的现实困难,人民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当及时便捷地给予其妥善具体的化解建议,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于未发或轻微阶段。
结语
马锡五“调判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在息诉止争的实现、司法成本的节约、和谐社会的塑造上产生积极效应,实现民商事主体之间利益的妥善分配和法治逻辑向治理逻辑的延伸,为个案的稳妥化解和司法规则的普遍适用提供规范意义上的“调解与审判”能力和“解纷与止争”质效,藉由此为“公正与效率”的妥当实现和及时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工具,创设良性的司法政策环境,从而将和谐和合取向真正地融入于基层社会的司法治理实践中去,实现政治制度、法治意识以及社会观念的高度统一和有机衔接,通过调判结合、分层分流、协同联动、系统一体的多元化纠纷防范机制和化解机制,实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发,化解在前端,化解在基层,做到“抓前端,治未病”“抓末端,治已病”,持续提升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的治理效能,实现司法实践与司法效果的协同统一,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效能力现代化提供广泛且普适的、高质量的、与时俱进的续造动力,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平安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