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
——兼顾法理情 推动诉源治理
刘宝珠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戴雅钰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诉源治理是以司法办案为切入点,自觉和善于从具体案事件中“见微知著”,从诉讼源头、办案前端发现并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从信访人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 兼顾法理情,促进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真正解开老百姓的“心结”,做到案结事了。
【关键词】法理情 诉源治理 信访矛盾化解 法律文化
【引言】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创新发展,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机关创新矛盾化解工作方式,推动诉源治理,开展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工作。无论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深入认识“法、理、情”的含义及其关系,并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诉源治理中统筹兼顾,能够为新时代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期待更高要求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有力支撑。
一、诉源治理的含义
以司法办案为切入点,自觉和善于从具体案事件中“见微知著”,从诉讼源头、办案前端发现并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二、法理情融合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
因为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以及中国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巨大影响,“法理情”兼顾融合一直贯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国法”和“天理”“人情”之间的有机结合一直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大特点,这也是中国人朴素的法律观念。
(一)法理情的含义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1.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是指权威机构行使的,通过查明证据来判明是非曲直并对违法实施刑罚,更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公共生活准则,这种公共准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
2.理。“理”即平常所说的道理,具体指的是各种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以及人们对其所形成的整体看法,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是非得失的尺度和根据,包括天理、公理和常理,“理”的重心在于强调一种相互公平的原则,这种超越时间和空间的、具有永恒意义的客观真理是人们为人处世的指导原则。古人常用道理、天理、天道来说明,常指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对认识事物、看待事情处理的一整套的价值观体系,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被人们看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3.情。平时经常讲到的“情”,是指人的自然感觉和情感。从自然感觉讲,“情”指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情节或事实,伦理性是“情”的本质属性,它并不是强调某个个体的本性,而是基于人类共同体的本性。从情感讲,“情”是一种主观意义上的据以宽恕的司法倾向,比如古人常说的“察狱以情”“亲亲得相首匿”,这也为我国古代官吏所坚持,而且后世作为一种原则而坚持。伴随着中国古代儒家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情”更是当时的一种社会价值观,它体现着儒家的经义,代表着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包含着人们做人做事的基本美德。
(二)法理情有机结合的古代司法实践
1.矜恤之情判决。《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官员胡石壁所判《欠负人实无从出合免监理》中:李五三兄弟欠负主家财本,官司固当与之追理,但其家既素无生业,其父因饥荒而投托于黄公才之家,恐黄公才未必遽然以数百千付于其手……今观其形容憔悴如此,不惟不当留禁,杖责亦岂可复施?合免监理,仍各於济贫米内支米一斗发遣。
在《欠负人实无从出合免监理》一案中,案件的主审官员胡石壁并没有机械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决债务人偿还其所欠的钱财。胡石壁认真的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且充分考虑到了双方的实际情况,胡石壁发现李家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差,全家老小几乎没有什么生活来源,李父也不得不投到黄府门下做苦差事。胡石壁根据李家的现实生活状况以及李父在债权人黄家的生活情况,从人之常情的角度综合分析了黄李两家的财务纠纷,最终通过推断得出了黄公才“假立文约领钱,以为羁摩之术”具有很高的可能性。况且当考虑到在官府已经把啼哭喊饿的李家兄弟羁押了数月之后,李父仍没有替其偿还欠款,于是胡石壁做出了李家确实无力还钱的推断,并且认为“纵使有欠负,亦已无可责偿,况未必是实乎!”。按照宋代的相关法律规定:“债负违契不偿。官为追理,罪止杖一百,并不留禁”。当胡石壁看到监狱中的李家兄弟因为长时间的营养不良导致身体特别虚弱的情景时,胡石壁毅然决然的做出了免于杖责李家兄弟的决定,并且给了李家兄弟一部分救济粮,以帮助李家渡过难关。本案体现了以胡石壁为代表的宋代官员对下层百姓和弱势群体的矜恤之情。
2.恭行天理之表现。中国古代的官员们认为官府的司法活动必须顺应时令,尤其是死刑的执行必须等到万物萧条的秋冬季节。春生夏长的时候,万物生机盎然,此时如果进行跟诉讼有关的活动就会违背天意。古人不仅在思想上对秋冬行刑的必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比如说在司法机关的设置还有诉讼时节方面也都有所体现。
在司法机关的规划及设置方面。周朝的司法官员被叫做“司寇”,据《周礼》记载,周朝实行六权分治,依次根据天、地、春、夏、秋、冬来命名,也就是天官冢宰,总揽朝政;地官司徒,掌管教化;春官宗伯,掌管礼仪;夏官司马,掌管征伐;秋官司寇,掌管刑狱;冬官考工纪,掌管百工。从六权分工可以看出,秋官之所以负责刑狱,和人们认为秋冬季节万物萧条适合适用刑罚有关。
在诉讼行为时节的规定方面,从商周时期开始,对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惩罚性的一类诉讼行为一般都被安排在秋冬季节进行诉讼,当时的各级官吏和平民百姓都认为一旦把跟刑狱有关的诉讼活动放在春夏时节,即古人所说的仲春行秋令,很可能出现灾难性异常后果。反过来,如果秋冬季节不把当年的跟刑狱有关的诉讼活动完成,反而去从事本来应该是在当年春夏去完成的诸如劳动生产、臣民教化之类的活动,即古人所说的孟秋行春令,也可能出现灾难性异常后果。
3.重视亲情之判决。《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官员叶岩峰所判的《舅甥争》中:张诚道,舅也,钟承信万钧,甥也,舅甥争屋,非义也……今仰钟承信万钧仍旧管佃此屋,乃所以全张诚道始终之义,案给契付钟承信,庶得允当。
在舅甥互争房屋一案中,从判决结果中可以看出在财产关系与人伦关系的权衡之间,司法官员选择了维护人伦,也体现出封建官吏对于人伦关系的看重。纵观全文,官员叶岩峰并未引律,而是通篇陈情论理,他认为人伦关系要远重于财产关系,舅甥情义更为重要。在房屋的归属方面“今不必论契书之有无,亦不必论管业之久远”,并引用了先人何武断剑的例子来说明严格按律执法反而不能体现公平正义,而按照人之常情作出裁判更为符合人伦。因此叶岩峰弃法用情,在不影响正常税收的情况下,以亲情为依据进行裁判,不仅解决了房屋归属纠纷,维持了原有的经营状况,而且巧妙地维护了舅甥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古代封建社会的各级官吏作为传统伦理道德的守护者,必定重义而轻利。从上述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古代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并不是生搬硬套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他们为了使判决结果有理有据,往往非常重视案件事实与裁判依据之间的逻辑论证,这也体现了官吏们良好的法律素养。裁判结果出现“徇人情而违法意”的情况,也是为符合礼的规范而为之,正如孔子认为呆板的遵循法律条文,将会使官吏变得刻薄,百姓变得诡诈,而合乎礼义、遵循人情才是最大的公正。
(三)法理情有机结合的原因
1.宗法结构与儒家文化。宗法的基本含义是以家族作为伦理、政治、法律等诸类理论的推理基础,而以亲亲尊尊、内外有别为核心原则建构社会结构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人身关系是根据血亲与拟制血亲形成的人身关系。家与国同一结构是宗法结构最鲜明的结构特征,这种宗法制结构的明显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被长期保留下来。礼是古时候儒家文化所倡导的政治与司法体系的核心内容,渗透在社会各方面的行为准则中。它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国法,掌控着情理法精神上、文化上的源头。儒家的礼涵盖了人类七情六欲的伦理之情,在乡土基层中赢得了广泛的亲和力。在纳礼入律以后,中国古代律令所界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他们的自然关系为基础的(本乎人情),从而在制度上把社会秩序建构为宗法秩序、礼仪秩序。当人们的内心评判转化为法律制度时,预示着法律、道德的整合运动不可逆转,情理法的出现势在必然。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家族为中心的宗法社会,亲情是维系家族的基础,进而亲情也逐步成为维系整个社会的基础。
2.司法观念与民情法意。在古人的一般司法观念里,“法不外乎人情”,换句话说,法律应当符合人之常情。“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己。”这也是说立法应当合乎于人情,人情与法律之间不应当有冲突或矛盾之处,如果法律与人情相冲突,则应当首先顾及到人情的要求。大多数时候,法律与人情、天理是相一致的,当出现法律禁止的情理却加以赞赏的情况,或是情理不允许的法律却加以保护的情况时,就需要既考虑法律的规定又要照顾情理的因素。执法顺民情是司法实践中“人情”的体现,俞荣根教授认为,在法律的维度内,“人情”是与“民”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照顾“人情”就要体现民心、民情,不能反民之道而行之,“国法”对“人情”的控制必须要顺人情而为,不能逆人情而为,必要时,还得应人情而有所变通。在古代传统法律思想中,天理和人情的地位往往高于国法,国法并没有成为立法者或者司法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天理和人情则始终是他们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3.统治阶级治理社会的道德引导。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固有的利益,在“情”、“理”、“法”的指导下,要建立一个符合儒家伦理道德、君明臣贤、父慈子孝、夫妻和顺、兄友弟恭的趋于完美的“人情”社会,就要通过实行“礼治”,以“礼”教化百姓,以此尽量地消除“诉讼”,减少社会矛盾。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不仅是儒家提倡“无讼”,道家的“小国寡民”、“无为而治”等思想也包含了“天下无讼”的因素。直至西汉时期,汉武大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成为正统官方学术,发源于儒家的“无讼”思想开始被统治者所接受,并且沿用了几千年,为历朝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并在实际统治中加以贯彻和实施。在中国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仁政”是自夏商周以来每个君主都试图为此努力的目标,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大力倡导并以此自我标榜。仁政的体现主要是在司法活动中,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一些规定使“仁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例如“存留养亲”、“矜老恤幼”等制度。在民间社会,百姓也以尊老爱幼作为一种伦理规范来指导个人的言行。老弱妇孺、残疾人、孤寡之人,都是社会中的弱者,即便是普通百姓,也会施以怜悯之恩,这就自然而然的导致了他们在社会中处于一种被怜悯的地位。在古代,对老弱妇孺病等弱势群体都采取减免刑罚的措施,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国家矜老恤幼的道德导向在古代一些案件中也有所体现,在司法审判中运用矜恤之情予以断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阶级矛盾,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检察机关加强诉源治理、推动边疆治理现代化的突出问题
(一)政治的敏感性和大局意识不够。有的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不能正确认识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不能正确认识检察权的人民性,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检察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未能将关注民生、保障民利作为自己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只满足于把案子办结,忽略事了人和,不注重保护、保障、维护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检察理念不够鲜活,存在坐堂办案,闭门办案,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情形。把司法办案看成封闭的和机械的逻辑演绎过程,教条主义,本本主义作祟,只简单地在法律法规条款框架内看待案件、考虑问题,不善于从法律、政策、社会、群众的多维视角去探究和了解案件发生的特定环境和背景,不善于因人、因事、因案制宜,不善于从合法、合理、合情的角度处理和化解各种纠纷。
(三)满足于诉得出、判得了,忽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一些检察人员单纯考虑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合法性,对当事人的诉求仅从法律层面考量,而没有是否合情合理的角度去把握,没有统筹考虑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能否真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情绪对抗,能否真正被社会公众理解接受,能否实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影响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
(四)用群众语言解群众法结、心结的能力不足。一些检察人员不善用群众语言与群众沟通,难以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无法走近当事人的心灵,耐心听取他们的倾诉,不能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想方设法为他们排忧解难,通过相应的办案活动和群众工作,既解群众“法结”又解群众“心结”。
三、检察机关加强诉源治理、推动边疆治理现代化的的路径构想
(一)准确把握国法天理人情,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准确把握国法天理人情,既有利于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神,更有利于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独特优势。
国法是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底线。司法机关通过严格司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的一切司法办案活动必须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努力让每一个案件得到合法合情合理的处理,不能突破法律框架或者超越法律底线空谈法理情兼顾融合。
天理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依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应依循的“天理”,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集中体现的中国价值、中国理想和中国精神。检察机关的一切司法办案活动在合乎国法的前提下,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为参照指引做好以案释法、文书说理并引领司法办案活动和社会风尚。
人情是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应有之义。人情并非个人好恶、私人之情,而是人之常情、大众之情,是公众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是老百姓的朴素情感与认知。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求,检察机关的一切司法办案活动尊重民意、顺乎民情,并关注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确保检察机关的决定合乎民意顺乎民情,有力度更有温度。
(二)兼顾融合国法天理人情,为加强检察机关诉源治理提供参考
诉源治理的核心在于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涉检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把涉检矛盾纠纷解决在前,消解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满意作为评判标准,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零容忍,对人民群众在刑事诉讼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用心解决。尤其对办理涉及民生、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要从群众利益、群众愿望、群众感受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审查案件,要善于倾听需求、释明法理、疏导情绪、衡平价值,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有温度、接地气。
要立足案件事实和证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法理情兼顾融合的前提和基础;且法理情,往往隐藏于案件事实、情节乃至细节之中。只有把案件事实证据查清楚,把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查清楚,查明来龙去脉、分清是非对错,
把案情搞明白,把事理搞清楚,才能准确区分案件性质、区分具体情节,才能全面审查、精准权衡,拿捏分寸、掌握尺度,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
要避免机械司法。面对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要把相对抽象、原则的成文法律公正地适用到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既要关注法律的逻辑推理与形式正义,更要关注法条背后的价值观念与实质正义,因应形势变化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不能简单“对号入座”、套法条办案,罔顾常情常理,脱离群众、脱离时代,要注重落实“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求极致”“优化营商环境”“少捕慎诉慎押”等司法理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
(三)兼顾融合国法天理人情,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
近年来,包头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更新司法观念入手,从提高办案质效发力,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以检察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进一步提升,深刻领悟“讲政治和讲法律统一起来”的实践要求,注重办好每一件群众身边的“小案”,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也从人民群众的视角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既解决当事人的“法结”,又化解当事人的“心结”。比如市检察院在指导昆区检察院办理的家长要求退还“择校费”案件时,按照法律程序回复信访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也未尝不可,但仍会是“案结事未了”的状态;从信访人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为家长挽回经济损失时,真正把“人民至上”的理念融入具体实践,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全面履行。坚持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为全市检察机关必须负担起的职责使命,检察人员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用法治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把“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理念落实到司法办案实践中,从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监督、精准监督。比如,九原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信访案件时,不仅监督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还自查自纠检察机关履职不到位,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法理情兼顾融合,促进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检察人员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进一步提升,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既坚守法律原则,理解立法本意,领悟法律精神,又注重加强诉源治理,在依法监督的同时,切实做好涉案矛盾化解等工作,将具体个案中蕴含其中的法理、事理、情理阐发出来,通过案前减量、案中解结、案后延伸的集成模式,全链条积极履职、全过程化解矛盾,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良知,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四、人民群众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诉源治理的新期待新要求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期待和更高要求。
一是要求和期待检察机关在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中更有作为。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及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际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群众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执法司法办案不满,会以信访的方式向检察机关反映出来,检察机关已然成为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的汇集地,这都需要检察机关在促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更加积极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加积极主动地关注和保障民生民利。
二是要求和期待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司法民主实践中更有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重大职责使命;而司法民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人民群众在要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又对司法民主提出了更为深入的要求,要求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工作的公开透明,要求切实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
三是要求和期待检察机关在建立健全当事人权利救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中更有作为。在实践中一些被害群众往往通过刑事途径解决人身受伤害、财产受损失的问题,希望或者要求检察机关靠前监督,向更广范围延伸检察职能。一些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往往被忽略,如超期羁押等现象,对这些群体的公正对待和有力保护也成为人民群众所关注的问题,这也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对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提出的更为深入、更为强烈的要求。
四是要求和期待检察机关在提高个体素质中更有作为。检察官是检察职能的具体承载者,检察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监督效果。作为监督者,检察官不应高人一等,而应该技高一筹。在新时代和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对检察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