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研究 新闻详情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某基层院为视角谈起

来源:吕梁市法学会 日期:2023-12-08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某基层院为视角谈起

杜建中 武堂俊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各项规定,大力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对于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但是检察机关在落实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不断完善,现根据该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现状及实际情况,对当前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基本情况

该院近三年来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74件90人,分析来看,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从救助启动方式看,依职权启动救助的多,而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少,当事人申请的有19件,通知动员申请的55件,说明宣传不到位。

2、从被救助原案类型看:性侵类涉未成年人的12件,交通肇事类44件,故意伤害类9件,其他5件。

3、从案件来源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移送15件,普通刑事检察部门移送2件,当事人近亲属申请5件。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救助案件来源方面,部门之间协作联动机制需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是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专责部门,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救助线索,可以提出救助建议,并将线索材料及时移送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且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也只纳入控申部门的年终考核。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多数是处于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救助案的线索来源主要是来自案管、公诉、侦监和民行等部门。控申部门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其具体信息,如果办案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需要及时救助的被害人难以及时被承办救助的部门所掌握,导致错失救助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况且国家司法救助也不属于其他办案部门的年终考核范畴,对被害人是否达到救助条件,是否应该移送,客观上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了救助信息的发现,达不到“应救尽救”的效果。

2、救助金额标准不一,随意性大。《细则》规定,国家司法救助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而对于救助金额只规定了一个上限,及一般不超过所在省、市,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而计算的36个月的工资总额。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是多年来的约定俗成,由有关人员自行确定申报,而最终是以政法委审定为准,而政法委也是由财政拨付资金计划和救助对象多少决定,因此往往救助金的发放一般都堆积到年终岁底,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有同类案件数额不同,有的以案定额,有的以人定额。标准难以掌握,公平合理原则难免打了折扣。

3、缺乏长效救助机制,资金来源,救助手段单一。《细则》规定对同一案件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在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受限于地方财政经费,一般多为几千到一万的小额救助,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暂时的困难,但对一些损失巨大的当事人来说,其作用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心理上、精神上的创伤是提供经济救助难以化解的。

4、缺乏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了解甚少。在实际工作中,多是检察机关先在办案中发现被害人可救助信息,通过初步调查了解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告知提交所需材料,有的当事人担心其接受了国家司法救助会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还有的认为国家司法救助是对其所受损失的赔偿。这些都影响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

5、缺少监督制约,是造成救助随意性的主要原因,虽然《细则》规定要求做到公平合理救助,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掌握。监督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细则》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将本院上一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中,都是上级院要求下级院多完成救助数量,而对于救助金的多少,是否公平合理,也很少过问,而对于应救未救的更是无从查起,因为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属于初始阶段,据全国统计,前几年有好多基层院的救助数量为零,能消除零救助就算突破了,那就更谈不上救助的数量和质量了。

三、对策建议:

  1、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宣传力度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自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已开展多年,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大多群众对有关规定不是很了解,有些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没能及时提请救助,错失自己被救助权利,因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有必要加大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宣传活动,将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的对象、救助申请程序、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救助成功的案例等向群众宣传,提高群众主动提出申请救助的意识,让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不因对司法救助不了解而错过救助。从而达到“应救尽救”、“应救及救”的效果,扩大救助影响,确保救助效果的最大化,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感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温暖和人文关怀。

2、加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

针对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信息都来自批捕、公诉、民行等部门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应成立由控申、案管、批捕、公诉等部门组成的司法救助工作协调小组,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为组长,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民事抗诉等环节认真做好被(受)害人基础数据收集工作,移送控申部门具体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负责后续救助工作的开展,使得救助案件信息及时到达控申部门,确保救助工作能够得到准确及时的开展,救助金能及时发放到申请人手里,及时有效的帮助被救助人解决困难。

3、规范救助程序,简化期限。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重在救急,一旦救助时间跨度过长,救助效果就会大大降低。有关部门应对司法救助的对象、内容、方式、机构和程序进一步完善,与政法委、财政部门就相关救助程序及审批期限进行深入沟通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法,确保程序顺畅统一,使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尽量减少救助金审批拨付时间,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被救助人手中。

4、进一步细化救助金发放标准,规范救助金核定程序,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

各类救助案件不同,被救助人的情况也不同,个案情况千差万别,难以划一。救助金的发放也难以做到恰如其分,毫厘不差,有关部门应制定一个严格的审核程序和较为详细的发放标准。至少做到程序公平。发放数额可定上限和下限以及分类分档。虽不能绝对公平,也能够差别不大,相对合理。更进一步彰显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

5、建立部门间联动机制,多元救助,扩展救助渠道,提升救助效果。

单纯的资金救助,只能解一时之急,有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被救助人因案导致的贫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心理治疗、社工帮助等多种救济方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案机关应加强与法院、公安、财政、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做到信息交流互通,增加社会救助手段,结合具体情况,对被救助人采取相应减免医疗费,纳入低保户范畴,帮助解决入学、就业,免费提供心理咨询等,确实有效的帮助被救助人解决困难,提升救助效果,为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出应有的检察贡献。

总之,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彰显人文关怀,推进司法文明。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任重道远需要加强与公安法院乡村振兴妇联残联民政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机关单位群团组织的联系沟通,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救助机制,拓展案件信息来源,加大救助力度,让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司法关怀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