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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来源:吕梁市法学会 日期:2023-12-08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王佩 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司法局积翠司法所所长


摘要:基层是社会管理中最基本的管理要素,一头连着城市,另一头系着农村,关乎着城乡统筹发展,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法治是治理的必要手段,基层是治理的载体,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我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乃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前提。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关乎整个国家的法治化治理,因此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意义重大。本文拟通过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背景、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建议,从而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和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

关键词:基层 社会治理 法治化 问题 建议

 

法治是治国之重器,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当前我国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改革,将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基层治理全过程,是实现基层善治的必经之路。用法治化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夯实国家治理基石,是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到实处、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郡县治,天下安”,只有及时解决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种种突出问题,使基层社会治理能够真正融入法治中国建设的大潮中,才能真正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背景

就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社会矛盾更加集中的体现在基层,因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可以说是直接的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在当前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双改革的背景下,对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自建国以来,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大致分为萌芽期、确立期和发展期三个阶段: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萌芽期。1949年至1965年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萌芽期。在我国建立初期经济落后,法治建设相对也较滞后,针对农村治理问题,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各村自行制定的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来进行管理。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农村经济逐步发展,对农村基层的社会治理开始步入正式轨道。如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建立了统购统销制度和通过人口普查在农村建立户籍登记制度,对农村人口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建立人民公社体制后,基层社会出现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单一和分配不均等问题,基层社会法治化仍处于萌芽阶段,尚未确立。

(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确立期。1966年至2011年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确立期。1966年至1985年,基层初步形成了政社分开、党政分家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局面。自1978以后,基层的社会治理中越来越注重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随着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的进行,村民的法治意识也逐渐提升,逐渐摆脱私力救济传统,开始运用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法律成为社会各项事业治理的依据,城市法治化水平提升较大,但是农村基层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政策与指令。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基层普法工作的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和村民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加,但是此时农村基层治理所依据的文件依然要么不具备法律效力,要么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不足。总之,改革开

放后我国的法制得到了空前的发展。2011年依据形成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层社会治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三)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发展期。2012年至今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发展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的制度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法治中国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环,得到了法治的快速发展。2022年2月24日,山西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治理能力提升的若干措施(试行)》,会议明确提出: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群众的最前沿。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把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以“三晋强基”工程为引领,以健全完善基层治理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奖惩体系为抓手,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要将考核导向与干事指向统一起来,紧盯“好差”两头,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作用。要把抓党建促乡村治理能力提升作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推动工作任务落实。要加强基层治理队伍建设,优化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质效,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带来的实际成效。

在这一时期,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和法治意识提升,并创新了基层的法律服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一方面对于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能够最大程度的体现出社会组织的能量,优化整体社会治理的方式,对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都能起到积极作用,能够帮助倡导良好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是能积极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步伐,凸显出法治在我国社会治理系统中的地位和价值,创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多方面齐头并进的局面,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可以说是一方明镜,能够直接反映出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水平。因此,探究新时代背景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我国迎来高速发展的新时期,但同时我国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收入差距加大,人口呈现多元化发展,各方利益和矛盾冲突加剧,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社会风险加大等一系列问题,对我国社会治理提出新的挑战。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单位制的解体,人口流动急剧增加,社会空间尤其是城市空间关系的再生产变得复杂和不稳定,基层社会治理难度增大,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纷纷开始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新形式。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各地纷纷开始探索网格化社会治理模式,多地的社会治理法治化在网格化治理平台上推进,对基层治理效果良好。

直至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问题已现端倪:基层社会阶层的细化带来利益和文化冲突的加剧;基层社会流动性増加使得社会治理呈现出开放性与多元性的特征;外来文化冲击使得基层社会价值出现真空和失范的情形。与此同时,一些社会治理的难题在基层社会不断积聚,如与土地相关的社会矛盾、农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社会不公正现象増强、社会自治程度不高、社会保障缺失等。若不及时解决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难题,农村与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都将受到影响,进而必将影响基层社会稳定与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

面对这些问题,必须清楚的意识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并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因而,分析和梳理现阶段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和揭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困境成为研究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首要任务。在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在各项工作和领域中,依据法律来管理本基层行政区域内的事务,进而规制公民的行为,使得公民周围的基本生活与事务都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实现社区服务规范化、全覆盖”、“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和法律援助、依法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的基础在基层”。

由此可知,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顺应了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近些年,我国整体法治建设进步显著,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也越来越高,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中,也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妥善的解决,这样才能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推动和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故应当顺应新时代要求,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研究。

 三、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将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基层社会,以此达到基层群众对理想社会的最高期望。随着新型城镇化及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在基层,社会矛盾的集中高发地也在基层,因此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难度较大。目前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体系还不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实质性变化过程,这些法律规章制度的出现,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必要的依据、要求和指导。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基层社会治理规范化的前提保障,法律法规制度越是健全,法治化水平也就更高。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具备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框架,但是其内容还不是非常的完善、全面、细致,这便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1.基层社会治理的相关立法不完善。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 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做出了指导性的法律规定,其他多是一些行政法规或者是一些地方性法规。目前除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直接农村治理工作提供支持外,很难再找到其他法律。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繁杂,这些法律法规很难覆盖到基层社会治理的各个角度,尚存在法律盲区的现象,导致在处理部分基层事务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目前对于基层社会治理适用的法律多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社区法,这些地方性规章条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层级较低,缺乏普遍强大约束力,自然很难被重视。

2.基层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有待提高。目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不匹配的现象,上位法中制定了原则性或者笼统性的法律法规,但下位法中却没有出现对应的内容,导致上位法中虽然规定了有利于基层治理的法律法规,但是难以落到实处。随着基层社会的发展,邻里关系、土地关系、买卖关系、业主关系等矛盾逐渐增多,但是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不能妥善解决现有的矛盾。当前农村普遍制定有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村民参事议事机制,村级民主决策和议事程序、三务公开等民主法制制度,但诸如村规民约等制度存在不够完善、未能村村普及的问题,部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群众知晓率不高、执行打折扣、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有的制度甚至在制定出台后就一直停留在“纸面”上,没有付诸实施,成为一纸空文,存在适用性不强的问题。

(二) 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升

基层政府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体,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是基层政府法治化,他们的依法行政水平有多高,决定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水平有多高。就我国目前而言,基层政府在责任体系、决策过程以及行政落实等方面都缺乏法治化思维与模式,这便限制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深入推进。

  1.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欠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不仅要提高立法质量,更重要的是严格执法。基层领导干部要培养法治思维,一切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运行。当前,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行政本位思想十分鲜明,将人治放在法治前面,工作过程中将法律抛在脑后,经常通过经验主义和个人喜好来进行判断,轻视、忽视法律的强制性,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有一些基层政府的部分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懂法犯法,运用法律的漏洞从事非法活动,获取不当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同时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抹黑了政府的形象。究其原因就是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法治思维欠缺,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因此,提高基层政府的治理观念与能力,提高基层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迫在眉睫。

2.基层政府执法体系不够科学完善。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对于责任主体的科学划分是非常重要的,是治理体系得以创新进步的基础。我国现阶段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模式是网格化管理模式,该模式探索时间较短,部分地区由于经验不足、利益、权责等方面的因素,在实践过程中易产生计划外的新增网格分割状况,易打乱服务秩序,导致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不尽人意等问题。

3.基层政府执法队伍建设不够规范。基层社会治理是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社会治理工作,较为繁琐复杂,在数量和专业性上都对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由于基层待遇、条件、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较难留住高水平层次的人才,同时,部分工作人员受自身能力水平限制,在应对繁杂的基层问题时,不善于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存在队伍建设不规范不专业的问题。

(三) 基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仍需改进

法律法规是静止的条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是法律行动的灵魂,没有公正司法,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但是,受多方因素的影响,基层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仍面临以下难题。

1.基层人民法院被涉诉信访问题困扰。涉诉信访案件近年来一直呈现着上升趋势,尤其很多涉诉信访案件都是些老案旧案,这种长期的缠访极易引发恶劣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各级党组织、政府、人民法院都十分重视信访工作,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又作为直接面对信访人员和处理信访案件的最前线,面临着极大的信访压力

2.法院难在司法活动中真正独立审判。在司法领域,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保障司法活动公正性的一个基本原则。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受千百年来的官本位思想及基层家族势力的影响,在基层仍存在干扰司法审判的现象,人民法院难以在司法活动中真正实现独立审判。  

3.检察机关并未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法律的具体实施,特别是在各种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应当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及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但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机制不够完善,存在“口头监督”现象,即对同级司法等出现的问题往往采用“口头监督”代替书面监督,甚至采取包庇态度,影响了监督的有效性,不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

(四)基层司法队伍执法建设有待加强

基层司法执法队伍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力量,他们的素质能力、思想行为直接反映和代表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水平。但我国当前在基层司法执法队伍的建设方面,仍存在相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较为欠缺,法治能力不够完善等问题,这也就大大降低了基层社会执法和司法的法治化水平。

1.基层执法中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有些基层干部在开展工作时还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官僚主义思想还未完全戒除。有些基层干部在执法过程中把自己当成“官老爷”,仅凭经验和想法做决策、下命令,法治意识薄弱,处理矛盾纠纷还停留在讲道理、说情分的层面,讲人情,搞变通,执法尺度不一,遇事多用传统方式解决,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相对较少。

  2.基层执法中存在重钱治、轻法治的问题。部分基层干部在治理方式上存在“重钱治、轻法治”的问题,存在短视行为,只做表面文章,缺乏运用法律行政综合性手段来化解矛盾的思维,造成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长期陷于被动局面。如在信访、征地拆迁、破坏违章建筑、重建被毁房屋、企业破产等明显矛盾上,下级机关大多走经济补偿高的道路以满足群众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基层社会

“不闹不补偿、小闹小补偿、大闹大补偿”的畸形现象。换言之,以经济补偿来换取基层社会治理的和谐稳定,已经严重背离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理念的初衷。

(五) 基层群众的法治思维意识不够强

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中,基层群众是最主要的参与者和最大的受益者。基层村镇或社区是基层群众开展民主自治的主要场所,基层群众应充分发挥其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工作。当前,部分基层群众由于自身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养不足,不仅缺乏对法律知识系统性的认识,而且对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知之甚少,因此,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也不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往往是通过私下调解或上访等方式来维权,基层群众现存的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有序开展。

1.部分群众不依法解决利益诉求。由于大多数基层群众文化水平较低、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盲目笃信上访,而不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究其原因,基层社会是“熟人社会”,人情关难迈,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出现矛盾纠纷往往不愿意通过法律诉讼,仍然存在许多人认为单纯依靠法律并不能解决纠纷,因此,基层群众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往往采用非法律方式,即找人说和、私下调解和集体上访更受欢迎。

2.部分群众存在被动服从的态度。受传统行政文化观念的影响,基层群众习惯于被动服从政府的管理,仍然保持原有的义务型思维和行动方式,认为一切都是政府说了算,自己参加与否毫无意义,提的意见并不会被采纳,一切按组织安排行事,长期以来形成一种消极的依赖意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热情不高,久而久之,基层群众只会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很少关注集体社会治理事项。

 (六)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不够完善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离不开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缺失会直接

制约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只有在完备的法律服务下才能让群众感受到法治的力量,也才能让人民群众遇事找法,避免上访事件的发生。当前的基层社会治理应当是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时,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力量不可或缺。

1.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不健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服务机构作为连接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纽带,发挥着传达政府信息、传递群众诉求、促进二者良性沟通等功能,但由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政权机关法律和行政合一,没有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再加上部分农村经济条件受限,成立的社会组织较少,甚至有的农村根本没有社会组织。就社区而言,因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有限,内部民主机制尚未健全,尚未形成成熟的运行轨道。就地方政府和自治组织群众而言,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质量和影响没有明确界定,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存在成本高、范围有限等问题。

2.基层服务人员法律素养不够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如若缺乏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就会直接影响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成效。因基层待遇差、工作压力大、晋升机会少等因素而不愿意长期在基层坚守,致使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力量不足,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很多矛盾不能化解在基层一线,也不能正确引导社区居民通过法治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使人民群众丧失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信心。

3.基层法律服务职能发挥不充分。法律服务不仅是遇到纠纷寻求法律解决问题,而且是要让基层群众了解法律,意识到法律就在身边。但基层公共服务体系中关于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不健全,而且很多社会组织存在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监管主体不明确、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进而导致其无法承担起对基层社会治理的责任。同时,基层普法宣传力度也不足,很多群众不知道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存在遇到事不知道找

谁的状况,从而致使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发挥不充分,价值得不到认同。

四、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建议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持续推进、久久为功,我们应当以目前基层社会治理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立足当下、着眼长远,通过健全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提升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改进基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加强基层司法队伍执法建设、增强基层群众法治思维意识、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等方面积极探索,全面深入有效的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基层社会治理新局面。

(一)健全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体系

法治化是以规律法规制度为前提的,法律法规制度越是健全,法治化水平也就更高,鉴于这一点我们要想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就必须 要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解决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法律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补齐基层社会治理和法律供给短板。

1.完善相关立法。当前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然而这两部法律不管是内容还是制度安排均已不适应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需要。通过国家完善相应立法,基层社会治理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比如制定关于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宪法虽然赋予了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但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程序、方式和渠道。

2.完善社会规范。在日常社会生活中还有大量的民间规范,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在实践中民间规范经常被作为治理规则和依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民间社会公众中有着重要地位。以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为目标,通过对大量的民间治理规范进行体系化清理、修改和整合,对于不符合法治要求甚至与法治理念相悖的陈旧民间规范要予以剔除,对于符合当前基层社

治理要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引入民间规范,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用以正确处理社会事务。

(二)提升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当前,基层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革,这意味着实践对基层干部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然而,法治理念和思维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基层干部长期接受法治培训学习,提高法治运用能力,不断深化法治理念和思维,进而逐步提升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1.提升法治思维。培养基层干部的法治理念和思维,尤其是宪法意识、宪法思维,提高法治素养。把法治作为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使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充分发挥各级党校作用,加强各级党校对基层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教导其在日常的学习、实践、工作中做到职责法所定,职权法所授。用法治方式提升谋划发展、解决问题的思想意识,使法治成为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压舱石”和“稳定器”。

2.完善执法体系。一方面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基层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制度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将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评价基层干部的重要依据,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纳入考核内容,加强群众监督。另一方面坚持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其位谋其政,基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一旦发生责任事故或违法行政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3.规范执法建设。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努力建设出覆盖全面、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的基层政府。推进基层政府重大决策法治化,更有利于提高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效能和工作水平。首先应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基层政府对于事关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提高基层群众参与重大决策的积极性;其次应健全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决策过程全留痕,为终身追责和责任倒查提供科学依据;最后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机制,科学判断决策失误,完善重大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及时科学追责。

(三)改进基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司法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组成部分,也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最终手段。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遵守司法程序,让司法在阳光下进行,努力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强化司法人员公正理念。基层司法机关要强化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和提升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司法的理念和能力。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司法机关应把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大力开展司法干部下基层工作,让司法机关干部了解基层、深入基层、扎根基层,进一步提升基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水平与能力。

2.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基层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司法责任评价机制,在司法活动中,应该明确法官、陪审员和书记员等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按照责任划分,有问题及时追责,防止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强化司法责任追究程序,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来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

(四)加强基层司法队伍执法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政干部不管在哪个岗位,都必须具备基本的知识体系,法律就是其中重要的方面。”面对社会矛盾纠纷,在处理急难问题时,基层干部法治素养的高低就显得尤为关键。

  1.基层执法应强调以人为本。基层执法机构直接承担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担,其执法理念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效果。权利保障、制约权力在整个国家治理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这也就意味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要进一步放权于民,给予更大的公共治理领域,为民间社会提供更大的自治空间。 因此,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强调以人为本,基层执法机构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要始终注重以人为本,时刻关注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公民自由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2.基层执法应坚持依法治理。坚持依法治理,使法治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到严格执法,司法机关要做到公正司法,才能维护好群众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人民的认可,才能使法律的价值得以体现,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出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会使群众对法治社会丧失信心。

(五)增强基层群众法治思维意识

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最根本的是培育基层民众的法治意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法治教育工作,是社会最高治理领域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传播法治理念,提高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

1.提高法律运用能力。一方面,基层群众要不断地提高对于法治观念的认识和了解,积极认真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自觉遵纪守法,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准则,做一名合格的公民。另一方面,基层群众要不断提高对于法律的运用能力,了解自身权利与义务,将法律学以致用,当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时,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作为基层主战场,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宣传单、宣传栏、讲座,利用广播、远程教育、短信、微信等途径丰富宣传方式,选择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进行宣传、讲解,让群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懂得法律,进而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处理问题、用法解决矛盾、用法维护权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以区、街道、社区三级网格化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为载体,发挥普法讲师团、公益律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众的理性自律和守法意识。

(六)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构建科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满足基层群众多样化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作用,帮助基层群众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

1.健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基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队伍,促进支持律师和基层服务人员走进基层,进入农村、社区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向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培养其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使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和法律冲突中可以及时获得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使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律援助真正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方式,从而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提升基层服务人员法律素养。构建起以政府为主导,人民调解机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中心等共同参与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机构体系,还要构建专业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队伍,应包括专职的基层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律师、高校教师、法律专家等共同参与的多层次队伍。通过具体的法律服务,培育和提升基层社会公众整体法律意识。同时,选拔优秀的年轻同志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安排人民调解员定期参加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增强法律知识储备,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

  3.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职能。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法治化运行必须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要对于不同的基层社会治理主体进行相应的法治宣传教育。同时,基层法律服务职能要发挥好必须要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社会治理监督管理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机制、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作用,使基层群众有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五、结语

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难点在基层、重点在基层、创新也在基层。基层是一块调色板,能描绘出新时代风采;基层是一块军容镜,能折射出新时代气质。基层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的起点,也是最终评估一个国家社会治理水平的标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战斗堡垒的作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实现整个国家社会治理的时代所需,也是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最优路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是系统复杂的长期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与协作,更需要秉承法治的信仰、坚守法治的灵魂进行多视角持续性地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