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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保障问题

来源:吕梁市法学会 日期:2023-12-11

浅谈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保障问题

张瑞强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法治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建设法治乡村,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战略与法治保障之间是互相统一、相辅相成的。通过法治手段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平稳有效推进,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法治乡村  社会治理  乡村振兴战略

乡村振兴是我国继脱贫攻坚之后又针对农村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表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法治乡村,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乡村振兴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战略部署,各项工作的落实都需要完备的法治保障体系作为制度支撑,关键是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推动农村法治建设进程,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一、乡村法治建设的现状

   1.农村法律体系不完备。有法可依是推进乡村法治创办的前提,而我国在涉及农业农村农民方面的法律制度数量和质量都相对滞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呈现出的一些列问题也急需合理的解决方式。在这一关键阶段,涉农法律、法规未能实时制定和修改完善,未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创办的客观需求,严重损害法律、法规权威,影响政府公信力。例如:大量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土地流转保障政策等涉及农民权益方面的问题,目前的解决途径更多地依靠地方政府在进展中的变通和探索,没有真正形成模范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2.传统观念对法治推进形成不利影响。受传统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影响,传统的官本位和权力至上思维定势严重,村干部的意志往往取代全体村民的意志,部分村干部的法治意识不强,村民的法律意识更是淡薄,村民和村干部均缺乏规则意识,在广大农村“找关系”“走后门”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导致农民习惯以非正常形式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农村的矛盾纠纷主要因征地拆迁赔偿问题有增无减,解决问题依旧靠上访闹事解决,形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恶劣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3.人口结构变化阻碍乡村法治建设。目前我国发展城乡一体化,年轻人大多外出务工,农村大多为留守的老弱病残等综合文化素养较低的人群,不仅人口稀少且居住比较分散,农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农村人口不断减少,且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剩余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他们学习能力较差,学习途径较少,接受新知识、新思想较为困难,给乡村法治建设带来现实困难,不利于乡村法治建设。

二、乡村法治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历史原因。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村农民更多地依赖习惯、政策及不同级别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思想中根深蒂固。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往往出现以权代法、一言堂的现象,思想上没有形成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特别是在农村有些地方仍然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私自挪用集体资产、利益面前偏亲向友、重大决策不民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干群关系十分紧张。同时,一些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人权保障一面却知之甚少,表现为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在自己权利受侵犯时,挖空心思地去“拉关系、走后门”亲近权力,却很少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法治建设在乡村难以坚决执行,不利于法治建设的保障作用。

2.经济原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在经济、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发展都严重落后于城市,城乡发展不平衡和乡村发展不充分问题日渐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法治进程的推进。由于农村薄弱的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现代法治文明就无法在其上得以成长,建立在传统经济模式基础上的现行法律也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就不能有效推动乡村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

3.执法不严。执法机关的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时有发生。有的执法者“不教而诛”、“一棍子打死”的僵硬执法方式没有改变,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面对复杂的情况,或是束手无策,或是定性不准、处罚失当,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人情贿赂,还有的对制假售假的坑农骗农案件,立案不及时、惩处不力,未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政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权威,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法治建设在农村更加艰难。

三、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业农村的进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在研究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保障的同时,立足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有效解决办法举措,从而将乡村法治创办稳步推进,从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

(一)完善乡村法律制度体系,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支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屡屡强调要提高立法质量,要加强立法的针对性和系统性,要把在实践中已经成熟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层面,通过人大将政策变成法律文件,让农村法治建设工作的每一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的法律体系。首先,要积极在实践中找寻新问题,对某一类问题、某一些现象做到既有法律遵循,同时也有法规等可操作性标准,提高法律的实效性。其次,要逐步推进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村规民约是村务管理的重要标准和村民行为的传统模范,是村集体民主自治和法治乡村创办的重要推手。既要发挥村规民约的自身优势,又要结合乡村法治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实时调整村规民约的内容和形式,推进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贯穿,形成整体合力。

(二)完善法治化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和谐稳定乡村

以法治方式解决村民纠纷,为村民供给对公平、正义、诚实、友善的发展环境,实时释放其不满心绪,化解社会冲突风险。

一是要加强基层执法司法队伍建设。根据乡村发展的实际需求,配置适当的基层执法人员、法律服务者,建立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执法、司法部门的工作重心不断向基层延伸;增加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公益性服务机构的人员素质,确保为村民供给免费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是要强化主动作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在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方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下,逐步建立起相关部门牵头联动、协调协作、高效便捷的冲突化解联席机制。以内部协商代替相互推诿扯皮,以高效廉洁代替优亲厚友,不断巩固执法司法人员主体服务意识和村民的法律意识,切实解决不信“法”而信“访”,不信“法”而信“权”等农村面临的紧迫问题。要发挥村民自治的主体作用。加强对村委干部的法律培训和法律指导,推动依法依规办事。

三是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提高村民的幸福感。坚持法治宣传教育这一治本育人的根本工作,持之以恒提高乡村干部和群众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农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建设,强化涉农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加强市场监管,模范乡村市场秩序,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实际成效提升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

(三)严格执法,确保司法公平正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树立农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形成法律解决问题纠纷的习惯,消除司法心理障碍,自觉以法治思维解决冲突纠纷,推动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常态化。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贯彻落实宪法法律赋予的圣神职责,要树牢司法为民的理念,从执法办案中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让人们群众真实体会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