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案件审判探究
——以孝义市人民法院2019-2022年受理案件为样本
张靖玲 孝义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随着《民法典》正式实施,家事审判呈现出新的特点,更多关注家庭关系的修复,迫切需要全国法院及法官创新工作模式,确保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享有民事权利。本文以孝义市人民法院在《民法典》施行前后两年内受理的家事纠纷案例为参考,通过对家事案件基本情况及呈现特点进行成因分析,提出树立新时代家事审判理念、创建“法院+”长效协作机制、拓展弱势群体保护途径,试图探索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的更优路径,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关键词:审判理念 矛盾化解 协作机制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调整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
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五个部分,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债务“共债共签”、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等亮点内容,对当前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婚姻家庭案件受理基本情况及呈现特点
在家事审判中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所涉婚姻家庭案件,针对案由主要包括离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探望权等,以孝义市人民法院2019年-2022年受理婚姻家庭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
时间 | 民事案件新收案数 | 婚姻家庭案件新收案数 | 案由 | |||||||||
离婚 | 同居关系 | 婚约财产 | 抚养关系 | 离婚后财产 | 赡养 | 探视权 | 分家析产 | 解除收养 | 扶养
| |||
2019 | 3045 | 719 | 604 | 20 | 6 | 58 | 10 | 9 | 4 | 1 | 2. | 2 |
2020 | 2823 | 620 | 496 | 31 | 1 | 56 | 16 | 9 | 4 | 1 | 3 | 3 |
2021 | 3519 | 633 | 511 | 24 | 4 | 58 | 12 | 14 | 2 | 2 | 2 | 2 |
2022 | 2639 | 499 | 429 | 21 | 4 | 25 | 6 | 5 | 3 | 1 | 1 | 1 |
(一)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
婚姻家庭案件新收案数在全年民事类案件中所占比例有所变化。2019年婚姻家庭案件占全年民事类案件24%左右,2020年婚姻家庭案件占全年民事类案件22%左右,2021年婚姻家庭案件占全年民事类案件18%左右,2022年婚姻家庭案件占全年民事类案件19%左右。虽然2021年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增多,但婚姻家庭类案件占比有小幅下降。
(二)案件类型多样化
随着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当事人更倾向于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除离婚、抚养费等传统类型的纠纷外,同居关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赡养纠纷、探视权纠纷等案件类型也占一定比例。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仍是婚姻家庭类案件的难题,财产争议标的额增大且财产组成复杂,案件处理难度增大,矛盾冲突较为激烈。
(三)结案方式有所变化
时间 | 结案数 | 判决 | 调解 | 撤诉 |
2019 | 712 | 269 | 159 | 267 |
2020 | 612 | 241 | 224 | 139 |
2021 | 600 | 207 | 249 | 133 |
2022 | 521 | 198 | 203 | 102 |
2019年审结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判决占38%左右,调解占22%左右,撤诉占38%左右。2020年审结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判决占39%左右,调解占37%左右,撤诉占23%左右;2021年审结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判决占35%左右,调解占42%左右,撤诉占22%左右,2022年审结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判决占38%左右,调解占39%左右,撤诉占20%左右。四年来,以判决形式结案比例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调解结案比例增加,但撤诉结案占比有所减少。审判实践中,尤其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不愿选择撤诉,即便是不准离婚也要法院一纸判决。
二、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普法宣传效果不够明显
作为基层法院,办案中常常会听到这样的说法“不是分居两年就已经离婚了?”“我们拿上法院调解书再去民政局就可以领取离婚证了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家事矛盾,在维权意识觉醒的同时,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仍有偏差。当事人未能准确理解离婚冷静期设立意义,往往更多关注于个人意愿,而选择利己条款,并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应当准予离婚”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决,这也是近年来当事人自愿撤诉结案减少的原因之一。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更多愿意选择法院判决结案,寄希望于一年后法院判决离婚。
(二)婚姻案件中存在“首判不离”习惯性做法
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一直是一个难以具体衡量的问题。法院审理首次诉讼离婚案件,需对当事人的感情基础、纠纷类型、矛盾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但实践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常常采取躲避法院送达,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手段,即使法院正常开庭单凭原告单方陈述仍旧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久而久之,部分法官形成了定式思维“首判不离”,且成为了当事人接受并逐渐认可的做法。一定程度上,这样的做法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关系缓和的机会,但是对于无可挽救的死亡婚姻,这样的做法可能引发负面问题。
(三)家事案件证据收集存在困难
家事案件往往掺杂更多的情感因素,普通民事案件所采用的证据规则难以适用于家事审判。审判实践中,原告提供财产方面的证据相对较多,关于基本事由“感情是否破裂”往往只有当事人陈述,在对方予以否认的情况下,离婚纠纷中常见的拉锯战由此上演,不利于案件审理。而关于离婚的具体事由,家暴举证认定难。家庭暴力以多种形式存在,冷暴力逐步成为家庭暴力较为普遍的表现形式,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举证难,在当事人已经分居情况下,存在既得利益占有者占优问题。
(四)对弱势群体保护力度不足
《民法典》重申了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权益保护原则。基于举证难度和法院判决执行的难度,离婚案件中,孩子现随谁一起生活谁争得孩子抚养权的概率就大一些。但也存在一些无人愿意抚养的问题儿童权益又该如何保障?一方不让探视孩子,一方不给抚养费的现象逐渐增多,因探视和变更孩子抚养权提起的诉讼也随之增多,是否可以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审判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教育指导令”下发情形不容乐观。2019年笔者所在法院法官依法做出了全区范围内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再未收到申请。
(五)多元化解矛盾模式尚不畅通
家事纠纷的化解社会性较强,急须借助社区、妇联、检察、公安、民政等相关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力量,建立统一的长效协作机制。目前各家单位多是信息的沟通,有效的协作机制尚未形成,法院仍处于单打独斗的局面。例如家暴的认定需要社区、妇联、公安等协助,但是衔接流程不明确,实际解决问题存在难度。诉讼离婚后再婚、复婚,信息不能共享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在法院和民政局两个单位间奔波。此外,委托调查、委托调解等工作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较大难度。
三、家事审判创新机制探究
(一)加强《民法典》宣传解读,弘扬法治精神
普法宣传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百姓知法、守法、懂法,遇到问题能够也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司法实践中,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比例逐渐增多,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但常常也会遇到当事人法律理解存在偏差。对此,普法工作仍需进行推进,扩大宣传广度和深度,提升《民法典》影响力。
1.谁执法谁普法
每个法院干警在承办案件中抓住机会诠释法律,帮助分析理清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诉求主张,当事人在自己的亲身经历中既能感受法律的威严,也能更深刻正确理解法律知识。百姓更懂法,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能更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公正判决,从源头上杜绝上访、缠访等问题。
2.打造普法宣传阵地
依托法院官网和公众号,加强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通过释法析理和专题解读,传播正向家庭价值观。打造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受欢迎、见实效”的法治文化阵地,在潜移默化中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3.创新形式开展“五进”普法
利用节假日、宣传日推进《民法典》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让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良好宣传局面,助力源头化解家事纠纷。
(二)注重核心价值观应用,情理法共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导向,将树立优良家风等传统文化作为重要的倡导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家事审判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追求尊重个人意愿与维护婚姻秩序和家庭完整性的平衡,保持婚姻制度的稳定性。依法落实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准确适用损害赔偿制度。我院基层法庭在一起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判决支持原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对于拒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义务,用法治精神、道德力量引导群众向上向善。
(三)统一裁判标准,明确首次起诉判决离婚情形
落实《民法典》精神,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正确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注重一体化保护家庭成员身份、财产和情感利益。可通过社会调查、征求社区(村居)委员会意见、妇联建议基础上制定具体可量化的标准,明确首判离婚情形。如明确家庭暴力经两次报警并受到两次行政处罚、长期吸毒、赌博恶习不顾及家庭关系、长期婚外情或同居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较长或犯罪伤害夫妻感情等可以首判离婚情形。
(四)切实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民法典》重申了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原则,是社会公德的要求。可以说,突破形式平等,实现实质平等保护,是家事立法的重要目的,也是家事审判的基本遵循,要在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上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一是加强对《民法典》与社会法的衔接适用,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实践中发现有持续性家暴事实或可能面临家暴危险的,法官应及时释明并指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19年我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及时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以往离婚案件诉讼中对家庭暴力仅有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向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
二是落实家庭教育指导令,切实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抚养权纠纷在各类案由中占很大比例,且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是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多的地方。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是实践中,虽然争夺孩子抚养权占多数,但也有部分家长出于各种因素考虑拒绝抚养孩子。那么以父母的意愿为主还是以子女的意愿为主?以子女的意愿为主是否能保障子女之后的生活呢?这就需要法官综合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及时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将处罚措施落实,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力度。
三是强化离婚救济制度功能。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三项制度构成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框架,对于离婚财产分配具有重大意义。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法院对离婚救济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离婚后一方的经济状况、婚姻存续时长、子女抚养情况等切实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五)创建家事审判“法院+”长效协作机制
家事纠纷的化解社会性较强,积极争取与妇联、社区、司法局、民政局等机构联动,强化沟通协调,集聚合力加强长效协作机制建设,共同实现家事审判社会职能。
1.法院+妇联+社区模式
共同组建集纠纷调解、心理疏导、法律帮助为一体的家事调解队伍,做好调查调解工作,反对家庭暴力,及时发现问题固定证据,建立健全家暴预防惩治、司法救助、社会帮扶等配套措施,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
2.法院+公安+检察模式
制定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操作细则,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形成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衔接机制,加大对家庭弱势一方的司法保护力度,尽可能为人身安全保护求助者下发保护令,让家庭暴力无处施行。
3.法院+司法所调解模式
加强法院与司法所合作,依托调解平台,邀请当地司法所调解人员,充分利用其人缘、地缘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息诉止争,化解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基层法庭审理家事纠纷中效果显著。
4.法院+民政局模式
婚姻家庭纠纷中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等都与民政局登记离婚息息相关。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等都一定程度影响着法院家事案件的受理。
一是建立婚姻信息共享。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后,如果复婚或者再婚,民政局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法院文书并在法院开具离婚证明。也有部分当事人在法院离婚后会问是否需要拿上法院文书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和涉婚姻案由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能保证信息准确性也能让群众少跑腿。
二是组建诉前调解团队。探索设立常驻岗位,指导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专业指导,对于达成诉前调解且同意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也能避免因登记离婚后又提起抚养权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
(六)更新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改革
更新家事审判理念,坚持平等保护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相结合,修复关系与案结事了相结合,隐私保护与公开透明相结合,从单打独斗向多元参与化解纠纷,从离婚“意思自治”到注重情感修复,从偏重财产保护到注重人格利益与权利保护等方面下功夫,力求“全面保护,柔性司法”。
1.逐步完善家事审判制度
在法律框架内研究建立并逐步完善家事审判改革实施方案、家事案件调解、调查等制度,制定《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明确告知其不如实申报应当承担诉讼风险,对于申报不实、隐匿财产的当事人在裁判时应少分、部分财产。制定《家庭暴力风险评估表》等,针对家事案件中存在的多种问题细化设制,便于全面、系统地了解案件情况。建立案件跟踪、回访和帮扶制度,结案后视情况回访当事人,积极提供咨询、建议及帮扶。
2.建立家事审判团队
精心安排审判工作经验丰富、耐心细致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家事审判团队,专门从事家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使家事审判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
3.提升家事法官解决纠纷综合能力
每位当事人都希望庭外难以解决的纠纷得到合理的化解,因而对承办法官都给予厚望。而家事案件身份、财产、情感利益相互叠加,亲缘性突出,事实查明涉及财产结构复杂、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多项法律和政策问题,考验着法官对法律、伦理、道德的理性认知。这就需要提高家事法官审判能力,全面掌握沟通、调解、心理疏导等各方面技能,做好释明与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理清矛盾脉络,回归理性,真正案结事了。同时重点关注当事人心理健康及心理状态变化,及时介入和疏导,避免不良事件发生。
4.做好裁判文书说理工作
家事审判聚焦的是家庭建设,运用司法对家庭的修复功能,实现对家庭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情感利益的一体化保护。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注重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评价,实现家事裁判情理法的多维交融,从而提升裁判的评价、教育、惩戒功能,增强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倡导良性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四、总结
贯彻《民法典》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通过探索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的更优路径,进一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