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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研究 以派出法庭职能定位为视角

来源:吕梁市法学会 日期:2023-12-11

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研究

以派出法庭职能定位为视角

杨郁超 孝义法院梧桐法庭副庭长、法官助理

 

摘要: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新形势下,基层社会治理应承担社会总体治理功能发挥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和发展方式的转型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法治建设则是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的重要保障。派出法庭作为司法机关下沉到基层的重要形式,具有便捷高效、专业公正的特点,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功能弱化,这些都给人民法庭带来很大的挑战和冲击。本文从进一步完善派出法庭制度、加强派出法庭职能等方面提供建议,以期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庭智慧。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  法治化  法庭职能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实必要 

(一)社会发展面临转型与重构

基层社会流动性的增加使得社会治理呈现开放性和多元性的特点,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社会结构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同时,大多数基层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多元化,基层社会积累的一些社会治理难点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那么,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就会进一步受到危害。面对上述问题,必须意识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并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

(二)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

  法律的有效执行是国家治理和国家发展的关键。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首先需要注重基层法治建设。基层法治建设是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基层作为直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凝聚群众的最前沿,做好法治建设工作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其次,基层法治建设是维护基层政府权威的重要载体,基层政府在开展工作中,应时刻树立法治思想、法律底线,依法依规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方可获得群众的信任,提高政府权威。如果基层法治建设不好,将会造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崩塌,导致群众对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产生信任危机,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群众对政府作出的任何决策将会产生质疑,致政府决策不能落地落实。

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瓶颈

(一)参与活力不足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居民作为政策方针贯彻和落实的主要践行者,普遍存在对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缺乏热情、缺乏法治意识。在一些基层社会中,由于教育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人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程度有限,法治观念淡薄,这使得他们在面对问题时更倾向于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或者对法律规定持怀疑态度。例如,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长期以来习惯了自行解决问题,对法律的依赖性较低,这就需要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让他们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二)部门联动力量较为薄弱

除了社会力量外,基层社会治理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交叉关系,导致联动制度无法发挥其功能性价值。首先,由于司法资源有限,一般情况下几个附近乡镇共用一个派出法庭,而派出法庭的建设水平又差异明显。其次,根据“社区嵌入社会”的理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社会关系和体系建设的主要变量,在某些地区,这些组织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之间纽带的作用,导致公共权力与社会参与力量无法形成良性互动。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是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程度来衡量的,然而在社区工作中,各部门往往各自为战,未能与个机关、社区建立信息互通和共享的机制。这种现象不利于基层问题的化解和早期干预。基层社会治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合作,但由于体制机制不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存在困难。例如,在一些地方,基层社会治理涉及到公安、城管、卫生等多个部门,但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职责划分不清等问题较为突出。因此,需要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以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信访不信法

法治文化对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法治文化的建设水平不仅折射出当地经济的发展程度,更是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思想根基和理论指引。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普遍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原因是人们权利意识觉醒并开始有意识地维护自身权益,但法律知识有限、法律维权时间长且成本高等因素导致了人们往往选择成本低、效率高的信访途径。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外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采取了一些治标不治本的方式来短时处理社会纠纷,致使人们相信权力大于法律、上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压过下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此,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从顶层设计上规范基层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和公正司法,以此扭转人们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和现象。

三、充分发挥法职能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一)推进法庭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建设

基层法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家庭、婚姻、邻里亲朋等纠纷,为了充分发挥多元解纷的优势,完善解纷机制,各地基层法庭在解决纠纷方面采取了联合行政司法机关、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种手段,并建设了信息化保障的一站式解纷平台,以适应基层实际情况的多样化纠纷解决需求。以我所在的人民法院为例,推进多元调解和繁简分流模式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然而,多元解纷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民法院的解纷机制滞后,传统的封闭式管理在乡村格局正逐渐缩小瓦解,法律纠纷的主体范围发生了巨大变化,纠纷类型也从较为单一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相邻土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逐渐发展为涵盖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种类型交叉重叠的纠纷。单一的社会主体参与、不清晰的部门管辖边界以及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机械性已经无法满足基层治理对个案规范的需要。

  其次,对于多数主体对多元化解纷机制不够重视,多元化解纷机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来聘请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进行技能培训,在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的

信息化建设方面也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如果由于对多元化解纷认识不足而缩减资金投入,将对多元化解纷工作的内生动力和外在活力产生消极影响。基层法院在完善多元化解纷机制时,首先应当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设立分级处置制度,根据案件的标的额、案件的案由等个案要件事实分级进行处理,调解是一项争分夺秒的工作,要准确、快速识别案件纠纷的层级才能制定出纠纷缘由、解纷方式、解纷主体三者高度匹配的方案。少许法院以追求结案率为目标盲目提升诉前调解、诉前对接适用比率,以调代审、调审不分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应加强对调解队伍的培训,依据调解人员的来源、知识结构、思想政治水平、社会阅历设置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为调解工作做好充足的人才储备。 

(二)提升派出法庭履职能力

法庭是司法机关的核心,提升法庭履职能力可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法庭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能,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而法庭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承担着维护法治的重要责任。提升法庭履职能力可以加强对法律的正确解读和适用,推动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法院的派出法庭不仅行使裁判职能,还承担着“送法进村进校进企”和保障辖区平安和谐稳定的责任。因此,加强派出法庭建设对于为基层提供法治智慧和法治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如果派出法庭不能主动融入基层社会,就无法实现设立派出法庭的价值预期,也无法与其他部门联动化解纠纷,从而削弱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力量。

作为派出法庭,首先应该将解纷的接入点前移。例如,可以设立普法宣传的流动阵地,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并组织群众观看,让人民群众在接受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唤醒责任意识,为多部门合作联动提供更多可能性。其次,应法庭要注重释法说理工作。释法说理既有维护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的双重价值,包括庭前引导、庭审说明以及判后答疑。即将后果式思维与规范式思维结合,充分发挥社会法学视域下的法律工具性价值,并为基层社会行为提供指引和示范。司法权与社会力量相辅相成,应当认识到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各有职责分工和优势属性。社会力量是填补公共权力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可能存在的空白的重要手段,只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主动调节和劝导作用,才能避免当事人产生不良情绪,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培养法庭协理员,充分参与社会治理

培训新型法庭协理员,这里的法庭协理员不是员额制改革中的法官助理,而是将社区干部引入人民法庭培训,针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特点,让他们成为开展法律辅导、纠纷调处、法制宣传等工作的社区法律顾问。培养法庭协理员并充分参与社会治理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法庭协理员作为法官的得力助手,可以承担一些繁琐的调解工作,从而减轻法官的负担,提高司法审判质效。通过培养专业素养高、执行力强的法庭协理员,可以更好地协助法官处理案件,法庭协理员不仅仅是司法工作的执行者,还可以充分参与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他们可以积极参与社区矛盾调解、法律宣传教育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外,法庭协理员还可以与其他部门合作,共同应对社会问题,推动社会治理的协同发展。培养法庭协理员并充分参与社会治理,还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可以通过参与案件调研和庭审过程,向公众解释法律程序和判决结果,提高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同时,法庭协理员还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舆论反馈,加强司法与社会的互动与沟通。

(四)法庭积极融入当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与当地政府有效良性互动

   人民法庭的建设与当地政府密不可分。在过去的一乡一法庭时期,人民法庭与当地政府紧密合作,甚至部分法庭的经费保障都由当地政府提供。然而,在司法改革进程中,人民法庭逐渐摆脱对政府的依赖,这是应该的,但也需要保持适度。实际上,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辖区和谐稳定的目标上,人民法庭与政府是相向而行的,当地党委政府甚至渴望人民法庭在解决矛盾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司法机构,法庭通过与当地政府的有效良性互动,可以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社会问题,提高社会治理效能。法庭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需求和民意,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信任感。同时,法庭还可以通过与政府共同宣传普法知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度,增强法治意识。法庭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与当地政府的互动,法庭可以共享政府的资源和支持,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合作,共同解决一些简单的纠纷和矛盾,减轻法院工作负担,使司法资源更加精细化、高效化。

如笔者所在法院的某人民法庭在辖区乡镇挂牌成立了法官工作站,并将每月1日确立为“法官下乡日”,定期前往辖区内各乡镇,与乡镇干部等一道负责接待来访群众,为群众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通过“群众说事、干部出面、法官说法”的方式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全力向法治中国前进的道路上,乡镇党委、政府也十分重视社区、村庄的法治工作,很多镇政府在遇到群众纠纷等问题时也积极邀请希望人民法庭参与到当地的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化解中来。武某与某镇田家沟村民委员会因房屋拆迁产生纠纷,信访至某镇信访办。2022年9月3日,某镇信访办牵头,该镇派出所所长、镇司法所所长、法庭庭长全联合接待武某与田家沟村委负责人,调解该信访案件,共同协商处置方案,这是该法庭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举措。人民法庭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优势,以社区干部为依托,将社会的各项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中,弥补了基层组织法律知识上的不足,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结语 

   作为矛盾纠纷集散地的最前沿,人民法庭不仅可以为新一轮司法改革提供试验田和实践反馈,还可以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小额速裁等机制改革,以应对基层社会的新问题新特点。基层法院审理全国绝大多数的案件,因此基层法院的发展将影响整个基层治理系统。只有牢牢抓住新型人民法庭建设,满足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真正实现基层治理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