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研究—— 优化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推动区域绿色发展
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目标来看,环境公益保护应当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下文将该种应然意义的诉讼类型简称为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价值追求。然而,现行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疲于应付旧有环境损害,难以真正实现从源头保护环境公益的困局。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大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各地检察机关提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成倍增加,但其中绝大多数诉讼以实际存在的环境损害为诉讼对象,而对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则较为少见。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年度检察理论盘点中,探讨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理论的可行性,也着重介绍了该制度可能发挥的预防性功能。检察机关作为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的主体,也应当对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索,以破除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前所面临的困局,推动区域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