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实地考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就三江源、祁连山、秦岭、贺兰山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气候变暖问题是本世纪全球出现的最大环境挑战,近百年来正是人类工业文明所附带的过量温室气体排放,干扰了大气环境中自然生态系统的碳循环,导致全球气温不可逆转的升高。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通过国际气候谈判,以及制定和实施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和政策,做出自己的贡献和努力。2015年底,《巴黎气候协定》的达成是国际气候治理新的里程碑,并确立了全球“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在自身历史责任下和能力范围内,可以做出与本国或本地区发展阶段相称的承诺。减缓气候变化是各国进行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重要方面,减源和增汇同时是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1]。但纵观国际气候法和各国立法进程,减缓工作的重点仍被放在如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以及如何凭借最低成本实现这一减排进程,而在如何有效保护和开发生态系统中的温室气体吸收汇方面,相关立法推进仅停留于森林碳汇资源开发等领域,海洋碳汇的保护与利用却被长期忽视。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科学分析当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形势,把握好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咬定目标、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久久为功,确保“十四五”时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党的二十大报告亦指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借鉴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经验,出台专门的黄河保护法,将黄河保护和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对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黄河保护法的制定,顺应了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把大江大河的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在长江大保护法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中央围绕解决黄河流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作出了系列行动部署,构建了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框架体系。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提升水安全保障水平对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持续推进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要求的双重背景下,黄河法治建设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由于缺少专门化的黄河立法,法治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不足。在整体系统观指引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目标的法治保障呈现多维立体的特征,既需依据科学的自然机理,亦需凝练周延的法理,还需建立在系统的法治构造之上。
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之后制定的又一部流域性法律。该法的出台,是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全面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的又一标志性立法。该法的实施,标志着以下四大法治功能的实现。
本文深入探讨了晋陕蒙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的历史演进与启示。文章首先回顾了晋陕蒙革命根据地初期的法治探索,包括地方政权的建立、初步法律框架的形成以及领导层对法治建设的期望。随后,分析了法治建设逐步完善与深化的过程,涵盖了法律体系建立、司法机构构建、社会秩序维护以及法治宣传推进等方面。进一步探讨了抗战胜利后法治建设的巩固与发展,包括地方政权的巩固转型、法律体系再调整改革以及法治在社会重建中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文章总结了晋陕蒙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的历史启示,包括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与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灵活性与实践性、司法公正与人民信仰的建立以及法治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最后,文章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行了借鉴与反思,涵盖了晋陕蒙革命根据地经验在现实中的应用、可能遇到的问题与挑战以及历史教训对当前法治建设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