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环境下,把黄河保护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手段保障黄河长治久安,守护好清水绿岸、绿色生态,推动全流域高质量发展,很有必要,正当其时。立法是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系统工程中的重要一环,关系着民生福祉,作为政府部门,要以刚性约束凝聚法治智慧,担起法治责任,展现法治作为,吹响建设美丽中国的号角,形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大格局。
检察机关诉源治理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背景下,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最突出的体现。2020年,山西省开展人口小县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加大职能相近党政机构的重组整合,逐步实现机构、编制、人员大幅度下降,逐步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机制,同时,对人口小县地区检察机关诉源治理提出更高要求。本文以推进检察机关诉源治理为出发点,以石楼县小县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为切入点,对人口小县机构改革环境下的检察机关诉源治理机制进行充分研究和探索,不断推进检察监督职能向精细化、纵深化发展。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继续谋划适合乡村发展的现代化治理机制和治理模式。实现基层社会有效治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中之重,而法治建设也成为乡 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保障 。当前,法治保障有何突出之处或创新的空间,成为乡村振兴发展的重要内容。
乡村兴则国家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法治是重要保障。推动乡村振兴法治保障建设,是补齐全面依法治国的薄弱环节的重要举措。当前建设法治中国的步伐加快,但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较,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较,乡村法治建设仍显滞后。根据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乡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推动我国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的建议措施。
笔者在2008年、2009年去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石拐区代理过“外嫁女”维权案。在陕西省神木县等地代理过类似案件。在2020年代理的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XX镇XX村“外嫁女”郭X花维权案中,发现了基层治理中的薄弱环节,而且具有地域性、普遍性、复杂性,在黄土高原地带、黄河流域峡谷居多。为便于顶层设计,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笔者将办案心得分享给大家,并提出建议,仅供参考。
承载了华夏数千年文明史的母亲河-黄河,孕育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华儿女,黄河在中华文明史中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之际,更应当承担起保护华夏母亲河的重责。近年来,黄河流域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法律制度创新有待加强、尚未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创新法律制度,加强有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普法宣传,建立起切实可行的、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让母亲黄河更好地造福人民。